商标保护模式与世界商标法立法趋势相背
(1)任何在商业上使用任何文字词组、姓名、符号或图形及其组合,或使用任何虚假的来源标记、虚假或误导的事实描述、虚假或误导的事实陈述,于商品、服务或商品容器上的人,只要(A)可能造成他/她与他人之间存在附属关系或商业联系,或者其商品、服务或商业行为来源于他人或获得他人批准或赞助的混淆可能性、误解或者欺骗;或者(B)虚伪陈述他自己或者他人商品、服务或商业行为的性质、特征、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业广告或促销,那么,在由任何认为已经或可能因该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美国许多判例都明确认为,只有存在混淆可能性时才可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美国第三巡回法院曾说过:“原告要根据《兰哈姆法》证明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他必须证明:
保护商标专用权有什么用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使用其商标或者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核准其商标注册,从而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的权利。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权利如商标使用许可权、商标转让权等都是基于这种专用权的性质和特征派生出来的,因此,习惯上一般也招商标专用权通称为商标权。权一经法律确认,即在商标权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使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其权利并得到保障。在义务上不履行其义务而侵犯其权益时,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依据权利人的请求或他人的检举控告,或者主管机关一经发现,对违法者依法处理,使权利人得到保护。
我国商标注册保护模式的现状
1.《商柝法》保护模式我国《商标法》坚持的是注册原则。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其注册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第4条进步明确,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途径唯有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法》按照《巴黎公约》和《Tnp协议》保护驰名商标及制止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的精神,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已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言之,在出现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时,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获得有限的救济。上述条款而外,《商标法》并没有就未注册商标的实体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仅在第29条第31条和第41条规定了在先使用商标所有人拥有获准其商标注册的有限优先权和对抗他人恶意抢注的权利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而言,《商标法》关注的重点是注册商标的保护,未注册商标基本上不在《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学者由此断盲,“我国是实行纯粹注册原则的国家,使用在我国商标法中因此只有非常有限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