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通则》保护未注册商标,《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要求:中国公民的名称权、著作权、侵犯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利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规定损失赔偿。代表人的名称权、侵犯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的,可用前述要求。一旦造就或设计方案出去,没有注册者虽不具有商标专利权,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活动中,一些文本、图型、英文字母、数据标识通常既是公司的商标,也是公司的商标标识,当企业名字与商标一致时,所有人没经公司愿意,不可私自应用此商标或抢鲜将其申请注册,不然即是民事诉讼侵权责任,公司可依规消费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