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商标法适用热点和难点问题
今年5月1日,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开始施行。新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其中的不少制度设计体现了特色。如何把握新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商标法,是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编辑部特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为此撰文,分上、下两期刊出,其中,本文为上刊。一、注意把握好效率、公平与秩序的立法精神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新商标法修订的核心精神,有必要从这些精神实质上理解和把握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在行政程序上更加重视效率,尤其注重提高审查效率;在民事权利保护上更加重视平衡和公平;更加重视维护商标法律秩序。对于效率的追求主要是通过完善行政审查制度、缩短审查过程、简化异议等程序,实现商标授权确权效率的提高。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法》第19条规定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法》第19条规定,《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该规定的具体含义。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之 《商标法》第19条 规定: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83 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在该条款的基础上,《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6 条第1款对商标代理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