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三条释义、内容、主旨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我国气味商标法体系的几点建议
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商标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消费者权益与竞争市场秩序。理论界一般分析,商标具有三大基本功能:指示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投资宣传,从历史上来看,商标制度源于不正当竞争法和英美普通法中的欺诈诉讼,这两者都不是建立在商标权人的商业损失基础上的,而是以消费者是否已经或可能被欺诈作为基准。表明,商标法关注的真正核心问题,不是商标权人是否受到损失,而是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因此维护消费者利益在商标法中的重要地位,一直影响着商标法价值取向的位序。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保护公众(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最重要的目标,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应当再发生权利冲突时退让于消费者利益。知识产权体系的多样性、其规范现象(即包含知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社会创新)的分殊化,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就是规范逻辑的差异。知识产权法体系下的各部门法,应当在“3P原则”的基础上作出不同比例的价值排序与政策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