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愿意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可以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