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时期商标法规
1931年国民党所颁布的商标法令既是承袭了北洋政府商标法的衣钵,又是从外国的商标法中抄袭来的,修正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就一字不动地从日本抄袭过来的,但具体条款对旧法修改较多,删去了有关商标侵权的处理,对使用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将“善意使用”由5年改为10年,并增加了对异议进行再审查程序,设立了评定委员会,规定了回避制度。遇有中外商标纠纷,当时的商标局总是秉承外国人的意旨,保护外国商标,甚至完全不顾自已的民族利益。933年在天津、汉口、青岛、广州、福州各设商标局专员办公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并在商标法中对“善意使用”的区域问题作了解释,按区域不仅限于中国国境内。解释引起了当时工商界的严重不满,在群众的抗议下不得不对商标法进行修改。该法于1935年11月23日、1938年4月16日又作了修改,增加了注册商标保护文宁包括读音在内,修改了使用区域以中国国境内为限,增加了“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事项,有提岀民事或刑事诉讼者,应俟评定之评决确定后,始得进行其诉讼程序”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