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解释第61条
【解读】本文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制度。1.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处理商标争议的机关。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也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度是监督和制约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内部监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的监督约束制度,主要规定内部监督的监督方式、监督人、监督程序、监督职责等事项。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能公正执法,防止滥用职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的要求,结合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内部监督制度,并不断完善。
商标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一)商标权益分配与公平原则,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而商标只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才能发挥其识别功能,进而聚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法律才有必要给予保护。一点讲,使用取得商标权是最公平的。由于商品交易的高度发达,交易规模和范围的日益扩大,交易日趋全球化,使用取得制度难以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要求,于是注册制度应运而生。制度是为了克服使用取得制度的缺陷,协调公平与效率的一种折中选择,较使用取得制度更能够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对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要求,也有利于注册人实施商标战略。注册取得制度存在固有的缺陷.如易于诱发抢注和商标囤积行为,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能得到合理保护,致使一些侵占他人商业利益的行为堂而皇之地合法化,如果我们把注册取得制度绝对化,这些缺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会恶性发展,一些人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就会利用注册取得制度的缺陷,践踏商业道德,侵占他人的商业信誉,破坏公平竞争。抑制注册取得制度的消极作用,平衡注册和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关系,成为各国商标法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不懈追求。商标保护制度的发展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注册保护与使用保护不断协调和平衡的历史。平衡以公平为价值目标,同时兼顾效率。商标权取得的角度而言,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不允许通过注册圈占公共资源。
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
201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在这次修订的过程中,增加了对“商标的使用”含义的立法解释:商标法中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规定,立法者认为,商标的使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商标法》第49条所列举的几种情形。于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但实质上是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即应认定为本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于“商标使用”的具体含义,审理商标案件较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对商标的使用出台了具有操作性的解释。对于商标的使用方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法》所列举的商标使用方式外,在音响、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