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受理商标评审申请的驳回
1.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原异议程序当事人来说,同一商标异议事宜在核准注册前已经进行了异议裁定,如果异议案件当事人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限内都没有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就表明双方当事人都已认可异议裁定效力,放弃了申请异议复审的权利。裁定一经生效,关于案件系争商标的行政救济程序就已经完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能以与异议程序中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重复裁定。如果不是与原异议程序中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完全可以按照商标评审的受案范围,提出其他评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