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松茂以五洲固本牌商标而成名
据有关中国制皂工业史资料介绍,20世纪头十年末,国内民族制皂工业几乎是一片空白。除了英商中国肥皂公司一家大型生产企业之外,再也没有其他国内制皂企业能与英商进行抗争。期已有几家民族制皂生产厂商生产过一段时间的肥皂,但由于产品质量、价格和花色品种等多种原因,均无法与经济、技术实力强劲的英商中国肥皂公司“祥茂”牌肥皂相提并论。民族制皂企业就犹如大海中的一只小舢板,根本就经不起英商制皂公司这艘“万吨巨轮”的撞击。制皂厂的产品只要在国内肥皂市场上一出现,英商肥皂公司就进行打压,国货产品在市场上就如昙花一现,便无影无踪。远东地区最大的肥皂生产企业和国内肥皂市场销售量一半以上,占绝对优势的英商中国肥皂公司,作为一名民族制药工业的领军人物,项松茂先生认为中国人应有决心、有信心与英商抗衡,决不能让英商公司长期垄断我国的肥皂市场。
商标注册程序中作品名称商品化保护路径的域外考察
17比利时著作权法没有成文规定,但是达到独创性标准的文学作品标题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标题,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商不可以将标题用作商标。)北欧国家:非著作权人不得注册他人具有显著性的作品名称以丹麦、挪威为典型的北欧国家,在著作权法中也对标题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国不同的是,它们在著作权法中仅规定了标题禁止混淆性地使用,并没有规定具有独创性标题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部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标题可能会引起与之前作品的混淆,那么不可以向公众提供。这条规定不适用于两部作品已经传播开来的情形。3条第2款规定,如果在先公开作品出版的行为比其它作品的发表优先不到三个月,不适用前款的规定,除非可以推定有混淆的故意。法禁止除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注册具有显著性的受保护的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标题。著作权法和丹麦著作权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挪威不对三个月内传播开来的作品提供例外保护。商标法几乎与丹麦商标法完全相同。法禁止在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注册可能被认为是他人受保护作品具有显著性标题的商标。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的规定与挪威大致相当。)葡萄牙:著作权法中的标题登记制度葡萄牙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标题的登记制度。权法规定,作品的保护应当拓展至标题,不管其是否进行了登记,只要标题是原创的且不会与先前已经公开或发表的其他作者同类性质作品的标题相混淆。通用名称,以及特定作品类型相关题材的必要或习惯称谓排除在外,仅仅由历史人物,历史戏剧、文学、神话人物,或在世之人的名字构成的标题也被排除在外。商标题和作品一起进行了登记,在满足条件的时候,未公开和发表的标题也可以予以保护。和期刊的标题也可以获得保护,但应当定期出版且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护的报纸、杂志标题在权利终止一年以后可以用于类似的出版物,但应进行公告,抑或在出版物停刊三年之后使用。著作权法的全面规定,标题并非商标注册的对象。)德国:不得注册他人在先经使用取得的商业名称《德国商标与其他标志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名称和作品标题应被作为商业名称保护。该条第3款,作品标题是指印刷出版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或其他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殊标志。第15条第1-3款规定:获得保护的商业标识的所有人应当享有专用权;应当禁止第三方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业标识或一个可能与受保护的标识产生混淆的近似标识;如果该商业标识在本国范围内享有声誉,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标识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该商业标识的显著性或声誉,即使没有产生第2款所述混淆的危险,也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业标识或与其近似的标识。商标相类似,在德国,具有显著性的标题保护防止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知名的标题可以享受淡化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