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规定的假冒商标罪已不能涵盖社会上出现的侵犯商标行为,而且犯罪主体只限于工商企业直接责任人员,范围也太小;法定刑限于3年,对侵犯商标权的大宗商业行为也显得罪刑不适应,处罚有些偏轻。使立法适应形势的变化,我国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示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此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把擅自制作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纳入假冒商标罪的范畴。法的第38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