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美林诉梦幻传奇公司涉其作品著作权商标侵权
原告韩美林诉称,其系知名艺术家,曾被授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称号,代表作品包括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国航航徽等。应学生钞子伟及钞子艺请求创作了《裂·变——钞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并将其赠与钞氏兄弟,但对该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氏兄弟举办作品展览时将上述作品中的“钞氏兄弟作品展”文字作为海报标题宣传,并上传至微博相册。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将上述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申请并取得相应注册商标。认为,被告前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
声音商标侵权判定中的问题
1.驰名声音商标的认定问题。传统驰名商标我国认定主要有两种方式。是司法认定,即是在驰名商标纠纷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进行认定;其二是行政认定,即商标权利人主动向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他们作出认定。商标的地域性,各国法院在实践中采用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莫衷一是。]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就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目前未有针对声音商标是否驰名的特殊规定,但笔者认为驰名声音商标的认定同样可以适用上述标准判断。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化,在传统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就已经出现了不少问题。是相关公众不明的问题,《商标法》第十四条把“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作为考量的第一个因素,从中我们不难发现除了对于“知晓程度”的高低存在不同理解与判断标准之外,对于所谓“相关公众”的界定也是不小的难题。关公众究竟要达到对该商标多大的知晓程度,才能证明此商标是驰名商标,这些在司法认定中都无统一的定论,在实践中也主要依赖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进行主观判断,其中就会有一定程度个体性差异的干扰。《商标法》第十四条所列明的应该考虑的各项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在具体考量过程中的不同重视程度也是在具体认定中需要把握的问题,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则和制度指引,综合各因素判断的结果往往又是判断主体个体化的产物。之外,由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上述判断的主体和标准是否与传统可视化商标存在不同,也缺乏相关规则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