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
1.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以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为主要内容的,因此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推论,如果侵权处于准备阶段,则不构成侵权;如果虽有侵权行为而未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则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不能要求赔偿损害。商标侵权的特点,当损害发生时,侵权人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两个方面。损失应以赔偿被晨权人的实际损失为原则。损失既包括由损害造成的受害人收益减少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人本应取得的收益因损害面未能增加的间接损失;如法律另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信誉损失的赔偿,目前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就商标权的性质来看,一个名牌商标的信誉和它所产生的物质利益是紧密相联的,而侵权造成的信誉损失比之物质损失有时可能更大,其影响可能更为久远;再者,受侵犯的注册商标的信誉又与商标注册人的声誉或荣誉密切相关,而我国法律上已有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的明确规定。应考虑使侵权人承担信誉损失赔偿的义务,以加重侵权人的责任,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从而有利于防止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损失赔偿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也可结合受害人失去的可得收益即间接损失一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