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改革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完成与《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接轨,兑现我国“入世”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商标法》的修改仍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具体承办。组在回顾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国务院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初步审议后,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委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委员会、法工委、财经委联合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
商标权的垄断性与专属性
一、垄断性垄断性是指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的、排它的使用其所有的商标,他人不得加以干涉,并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权的垄断性虽然是法律赋予的,但它有深刻的历史决定性,是商标发挥其功能的必然要求,商标权一旦失去垄断性,则商标难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出处。种意义上讲商标权的垄断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商标从其一经产生作为商品交换中区别产源的服务工具,就起到了无法替代的作用。承认商标的垄断性,竞争就会变成掠夺和无政府状态商品质量将没有任何保证,市场将失去秩序。商标权具有垄断性这一特性,所以各国法律在赋予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同时,均不得违背保护合理竞争和公共利益这一原则,以免将属于公共领域的资产由个人垄断,以妨碍合理竞争和损害公共利益。TRIPS第7条所讲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商标法更加强调这一点,它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违反托拉斯法可作为被告抗辩的理由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