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和意义
第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人使用的商标,应当与他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相一致,不得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否则有可能被撤销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否则有可能被撤销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往往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大一些。将保护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则不足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厂商往往会使用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似的商标来假冒注册商标,并且将这些商标使用于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更有效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各国商标法都规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而且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以及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