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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4-11-10 12:16:00 浏览 245次

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成为商标抢注的理论基础

对于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所以,申请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性质如何判定?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商标法》的规定来理解,“恶意抢注”是申请人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理解,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商标注册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际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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