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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禁止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

发布时间 : 2024-11-12 00:00:00 浏览 1013次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将修改前的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新商标法禁止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明确规定应当予以驳回,并增列为提出商标异议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修改的条款包括:

1.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一规定,赋予了我们一个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续评审程序中,第四条也可以作为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使打击恶意注册法律手段更充分、更有力。

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有关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程序的第三十三条中,将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主要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增列为“(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绝对事由。

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绝对事由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将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增列为“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意申请商标注册,以及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明确规定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和司法制裁。在第六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本次新修商标法不仅在总则第四条中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定义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而且在总则下的第十九条中进一步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即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接受其委托。续的第三十三条也同步修改为:“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即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即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将代理“恶意商标注册请”列为商标代理机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一;同时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