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优酷也坐不住,一举夺回2件商标
发布时间 : 2024-12-09 09:12:00 浏览 170次
早在2006年3月24日,合一公司就申请注册了第41类“优酷”商标,目前该商标已变更至优酷公司名下。优酷公司或者合一公司又陆陆续续注册了多件 优酷”相关商标。

截止至目前,优酷公司名下共有3407件商标,合一公司名下共有265件商标,共计3672件,其中与“优酷”有关的商标共有400件,涵盖多个类别。对于商标品牌保护,优酷可谓十分用心。
近期,围绕一件“优酷”商标,优酷公司同浙江一公司陷入了商标争夺战。
“优酷”商标引纷争
2015年10月16日,浙江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号“优酷”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并于2016年8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
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了异议,由于异议不成立而获准注册。
2018年5月14日,商标局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服饰、鞋、帽、袜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20日。
2018年6月19日,优酷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优酷”文字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浙江某公司在第18类、第25类等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优酷”、“大仲马”、“小仲马”、“迪塞尔”、“DIESEL”、“基督山伯爵”等多件与优酷公司及他人知名商标、知名作家、文学作品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某公司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
除了争议商标,优酷公司还针对该公司名下的第号“优酷”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且商标局同样作出了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近年来,商标抢注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来说,一旦发现自身商标被他人注册,应当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申请无效宣告。
在商业竞争中,苦心经营的商标被抢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商标的所有权,但是其消耗的时间、精力、财力也是不可小觑的。与其被他人抢注,还不如自己率先申请注册,避免被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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