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委托
发布时间 : 2024-12-12 00:00:00 浏览 190次
《倡议书》提出,商标代理机构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获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资格;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

同时,商标代理机构不应接受以下委托事项: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和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和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应杜绝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应通过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揽商标代理业务;同时,不应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不应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应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在履行合同方面,商标代理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依法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讲诚信、重信誉、守承诺。
在提供服务方面,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开收费标准;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商标代理行业规范;履行商标代理职责,提供热情高效服务,保证商标代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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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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