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商标商标法律后果的一致性
发布时间 : 2025-01-07 12:16:00 浏览 202次
(1)构成要件x和y都具备F、G等相同特征;
(2)构成要件y(或者x)具备x(或者y)不具备的I、J等差异特征。单纯罗列相似或差异特征没有规范意义,还需要提出一个新的命题:

(3)1、J等差异特征在规范意义上没有压倒F、G等相同特征。此处“没有压倒”是指差异特征与法律后果不相关,同时构成要件x和y都因相同特征而与同一法律后果成功关联。关”指的是该特征令构成要件成为某一法律后果的前提条件。种特征与法律后果相关联取决于规则目的而非文义。景辉:《规则的扩张:类比推理的结构与正当化》,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从》2010年00期,第180-181页。说文义实际是对这种“目的相关”的具体实现。此,命题
(3)的证立可以被进一步界定为:
(3.1)根据规则目的,F、G等相同特征与某一法律后果相关;同时,(3.2)I、J等差异特征与某一法律后果不相关。然,此处相关与否是相对的,某一相似或差异特征在某规则体系中具备意义(相关),不表示在其他规则体系中同样如此。磊著:《类比法律论证一以德国学说为出发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9261页。而言之,若干构成要件是否可以被归于同类”的论证步骤为:罗列相同和差异特征确认规则目的、分别检验各个特征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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