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后有哪些补救措施?
发布时间 : 2025-02-19 14:08:00 浏览 639次
商标注册后,可以向注册人提出异议或者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保护驰名商标)、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保护地理标志)、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申请初步公告在先,同日, 申请初步审查公告在先商标使用的)和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不受损害,对他人使用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注册)的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一条、第十二条,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异议与无效的区别在于,一种是在公告期内提出的,另一种是在取得商标注册后五年内提出的。驰名商标无效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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