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恶意抢注哪种情况下可以拿回主动权
该商标被恶意注册。这个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但是有一点。如果商标被恶意注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拿回主动权?我相信你知道的不多。下面,司盟财务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商标注册原则,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注册公司代理机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对在先权利进行了解释,即当事人在商标诉讼申请日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
商标代理人等抢注行为
从立法沿革来看,我国有关代理人等抢注的规范是在逐渐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在与1993年商标法配套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中该规范限于“代理人”。 2001年《商标法》则在第15条中将其扩展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而不仅仅限于所谓的商标申请注册中介性质的代理人。在2013年《商标法》第15条中,在原第1款之外增加了第2款规定,即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其中在《授权确权规定》第16条中对“其他关系”作出了扩大性的解释,即包括:亲属关系;劳动关系;营业地址近邻;曾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这样大大扩充了该条规定所能适用的范围。从效果上看,违反第15条体现为异议事由(第33条)和相对无效事由(第45条),无效申请受到五年期间的限制,即仅能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