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审查怎样进行?
由此可见,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可立即做出决策,不必推送《审查意见书》征求申请人回应建议后再做出决策。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一部分特定产品上给予驳回申诉的,申请人能够将该申请中基本核准的一部分申请切分成另一件申请切分后的申请保存原申请的申请时间。切分的,申请人理应自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生效日十五日内,向商标局明确提出切分申请。局接到切分申请后,理应将原申请切分为俩件,对切分出去的基本核准申请形成新的申请号,并给予公示。假如商标局觉得商标注册申请內容必须表明或是调整的,能够规定申请人做出表明或是调整。人理应自接到商标局通告生效日十五日内做出表明或是调整。人未做出表明或是调整的,不危害商标局做出审查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