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审查
1.初步审定并公告经商标注册审查部门的审查,凡是符合条件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审定是指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认真审查,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审定的商标不具有商标专用权,要先在《商标公告》上公之于众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条件,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如果商标注册审查部门认为商标申请书可以修正,则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审査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