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图形商标异议案
案例点评:著作权,又称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根据作品自动生成版权。作品创作即产生版权,无需履行手续。这是大多数国家奉行的原则,也是《伯尔尼公约》确认的原则。《伯尔尼公约》第3条规定,身为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作者,无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应受到本公约的保护。第5条还规定,享受和行使本公约所述权利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中国《著作权法》也采用了同样的规定。中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为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使这个作品的创作者没有经过任何登记手续,只要他能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创作者,他就应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在先权利的保护包括著作权的保护,即未经许可对他人的创造性作品进行商标注册,违背了著作权乃至商标权的保护原则,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本案中的“臂臂A * Mu”形象家喻户晓。是日本漫画的英雄形象,版权归属明确。异议人的注册行为明显是侵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所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