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如何对正当使用行为进行认定
(1)正当使用的范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包含以下标志的商标有可能面临被他人“正当使用”的问题: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B、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别的标志;C、地名。由于含有以上标志的商标独创性较差,显著性较弱,并且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允许他人正常使用。显著性较弱的其他情形的商标,比如长城“牡丹”,就不存在他人正当使用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地名问题。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也包括县级以下的乡、镇、村落的名称,还包括一些山川、河流、地貌特征的名称。商标法》允许第一类地名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具有第二含义)下注册,同时无条件的允许第二、三类地名注册。这些地名在注册后,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