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DiamondMatch案中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允许商品或容器的本身的形状为特定的生产商独占性地使用,则会很快导致其他潜在竞争者在相同商品上没有可以适用的形状。世纪后上述理论让位于更新的理论,1957年AlanWoodSteel案中美国华盛顿特区法院认为商品或其包装设计的一种或多种特征可以合法地作为商标使用;继而,美国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CCPA)1964年在MinnesotaMining案中彻底推翻了商标商品区别理论,认为商品或其容器的整体设计可以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因而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此种保护仅限于不具有功能性的商品和容器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