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应当引入广义的新颖性宽限期?看看正反两方观点
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是在先申请专利制度下,对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公开其发明创造行为的一种救济措施,是现有技术/设计认定中的一种例外情形,其目的是给申请人在申请日前不得已的公开行为提供救济。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宽限期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广义新颖性宽限期和狭义新颖性宽限期。目前,美欧等国家和地区采用广义的新颖性宽限期,而我国采用的是狭义的宽限期,两者在公开的方式、时限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狭义宽限期, 主要豁免的公开情形包括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在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以及第三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或者违背其意愿而予以公开这3种情形。而广义宽限期, 可豁免的情形除了包括狭义宽限期所包含的情形之外, 还包括申请人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其发明、公开使用其发明, 以及他人从申请人那里获知其发明的内容进而予以公开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广义的宽限期主要从申请人的利益出发,降低其权利丧失的风险,并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对产品进行市场检验;也有观点认为,广义新颖性宽限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会给社会公众的实施自由带来限制,同时对其取证和判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那么,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引入广义新颖性宽限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