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法《征求意见稿》新增或修改内容的思考
(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及公告时间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作出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生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决定及时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上述规定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设定为决定作出并公告之日。由于目前专利法中并未明确决定的生效时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被控侵权人往往会在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影响民事诉讼进度。《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该项规定无疑会加快专利诉讼的进程,避免因审查决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而使民事诉讼久拖不决。但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专利法》修改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1984年专利法的颁布和实施,对鼓励发明创造,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对外科技协作和交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立法经验,专利法存在明显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专利制度在国际科技及经济交流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我国的专利法客观上需要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以保证我国能够履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义务。专利法修改势在必行。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也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述修改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日趋完善和成熟。
什么是《专利法》所称的抵触申请
什么是《专利法》所称的抵触申请?所谓抵触申请是指任何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的,并且所述同样的发明创造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专利申请。由于其中同样的发明创造是在申请日后公开,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抵触申请毕竟是在本申请之前提出,从而也成为一种比较对象,据此判断本申请的新颖性。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是指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形式审查之后、授予发明专利权之前,根据申请人所提出的提前公开请求,或者该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专利局向社会提交的该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文件。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是专利局向社会提交的各种专利申请被授权后的专利文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情形有哪些?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