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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焦新修改专利法之你问我答(五)
  • 官方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专利法的修正
  • 专利法的概念及特征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内容如何理解
  • 如何从整体上理解《专利法》和专利制度
  • 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建议

    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建议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应该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解释。可以有以下四个不同的选择方案。维持《专利法》现有规定不变。即从《专利法》第11条来解释“实施”的含义,将“实施”解释为既包括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又包括进口专利产品以及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甚至还包括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这样,如果存在专利产品的商业进口,就不能构成不实施了;甚至既没有生产制造,也没有进口,但只要在我国存在许诺销售,也可以构成商业实施。这样规定当然是和一些发达国家专利法对于“实施”的解释相一致的,也不会导致发达国家指责我国《专利法》违反TRIPS协议第27条的“非歧视”规定,就像美国与巴西曾经出现的争端一样。但是,这样规定显然会大大减少因不实施专利而颁发强制许可的可能和价值,甚至几乎没有可能出现在中国不实施专利的情形,因为专利权人只要在中国许诺销售就可以尽到实施义务了。限于在中国的生产制造行为,进口不能解释为实施。这样规定当然是最有利于强制许可的颁发的,而且也并不违反《巴黎公约》。但是,由于国际上对于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的“非歧视”义务在理解上存在很大的争议,这样规定可能会带来国际争端的麻烦。

  • 专利法的产生和广泛传播
  • 我国《专利法》对不实施专利的态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专利法(法律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