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等同原则概述
<p>等同原则系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对于涉嫌侵权的某项设计,经与已获专利的发明相比较,发现虽然该设计的技术特征表面上与已获专利的发明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其实质上是该设计人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替换专利独立要求部分的必要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的功能和效果,这时法院视该设计并未脱离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认定该设计对已获专利之发明构成侵权。自195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格雷弗油罐制造公司诉林德航空用品公司”专利侵权案过程中确立了最具有现代意义的“等同原则”后,该原则已为各国司法实践所适用。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虽然没有对等同原则进行规定,但在近些年的法院诉讼过程中,等同原则的适用日趋频繁,基本上成为我国法院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之一。</p>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是哪些?
<p>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p><p>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p><p>2、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与专利权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而要求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