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现实可能
<p>虽然前文论证了我国《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和现实必要,但作为一项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引入我国,还需回答其是否具有移植的可能。所谓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1)。而论及法律移植,很多学者持否定态度。孟德斯鸠认为:“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湊巧的事。”(2)他还详细地论述了法律在国与国之间适用的阻碍因素。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在谈论法的民族精神时,也排除了法律移植的可能性。他认为,法律绝不是可以由立法者任意地、故意地制定的东西,法律是“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就像民族的诺言、建筑及风俗一样,法律首先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决定的。3)英国法学家奥?卡恩?弗罗因德(O.KahnFreund)在其基础上把法律移植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分为两类,一类是环境因素,其中包括:</p>
专利诉讼的种类包括哪些呢?
<p>宣传警示策略根据专利的自身特点、市场状况及侵权行为的类型等,专利权人在诉前通常采取宣传警示策略,通过广告形式或产品上注明专利标记发挥广告宣传作用,同时具有一定警告作用。必要时可通过发律师函或警告函的形式警告侵权厂家,甚至可通过先警告后协商的形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面对众多的侵权厂家,亦可先起诉其中一家然后广为宣传,以一儆百,抑制侵权行为。对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产品的,诉前的警告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之一,因为这种特定的使用或销售构成侵权的前提必须是明知故犯。不少厂家申请专利,以提高产品的可信度及企业的知名度,但在产品上或宣传广告上注明专利标记时,切记不要将还未批准授权的产品,就标上专利号或“专利产品”字样,否则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而受到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