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现实可能
<p>虽然前文论证了我国《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和现实必要,但作为一项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引入我国,还需回答其是否具有移植的可能。所谓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1)。而论及法律移植,很多学者持否定态度。孟德斯鸠认为:“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湊巧的事。”(2)他还详细地论述了法律在国与国之间适用的阻碍因素。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在谈论法的民族精神时,也排除了法律移植的可能性。他认为,法律绝不是可以由立法者任意地、故意地制定的东西,法律是“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就像民族的诺言、建筑及风俗一样,法律首先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决定的。3)英国法学家奥?卡恩?弗罗因德(O.KahnFreund)在其基础上把法律移植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分为两类,一类是环境因素,其中包括:</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