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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对作财产权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7-18 01:08:00 浏览 687次

中国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从一开始就很薄弱,但现在却在不断提高。国家在中国保护著作权的道路上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中国加入了许多国际条约来保护中国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法》对财产权的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著作权法对作财产权有哪些规定?

1、出版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签名权,即作者身份和作品签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7、租赁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目标;

8、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1、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权;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其他权利应由著作权人享有。

著作权法对作财产权的规定

二、财产权包括哪些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物权: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截止2014年还没有。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债权: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曾经有学者把社员权列入财产权(也有人将之列入非财产权),我们将社员权另列一类。

三、著作财产权限制有什么

1、时间之限制

任何之创作均受惠于前人与文化之影响,并非凭空而来,故保护著作财产权应有一定保护期间,否则无期间限制,对于公共利益与文化发展,均无实益。准此,著作财产权于权利期间,其为私有财,即得自由行使,倘逾权利期间者,则为公共财,原则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需支付代价与原著作财产权人。

2、事务之限制

著作之创作固有著作人自己之劳心结果,惟亦受社会文化之影响,是著作之创作具有相当之社会性。准此,对于著作财产权之保护,自应谋求折衷之平衡处。基于社会之整体利益,应将著作财产权视为实现著作权法目的之一种适当方式著作权法应适度之保护著作权,以维护著作人创作之诱因。为兼顾公共利益,著作权法亦重视追求国家社会之最大利益,对著作财产权为一定之限制,此限制属著作之公共限制,即准许著作于一定范围与条件下,得供一般人自由使用,不至于构成侵害著作财产权之情事,以促进国家社会文化之普及发展。

该公共限制的情形有下面四中情况:依据著作利用性质,不适宜为著作权所及;基于公益理由,认为对著作权有限制之必要;基于与其他权利调整之目的,认为对著作权有必要限制之;于无害著作财产人之利益,且属于社会惯行者,亦得对于著作财产权加以限制。

3、强制授权之限制

他人基于必须利用著作之一定正当理由,得申请主管机关准许对著作财产权人支付或提存一定使用报酬后,就其著作加以重制。导致著作财产人是否订立契约之自由,受到应有之限制,即所谓强制缔约。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关音乐著作之强制授权,其性质属强制缔约之情形。盖音乐具有高度之流通性与极高之使用率,实不宜独占。依据经济分析之观点而论,倘强制授权对于整体经济之利益大于著作财产权人排他使用之利益,基于考虑增进之效益与相对之成本,自应限制权利之自由行使,以达成效用极大化与减少交易成本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