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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可交易吗

发布时间 : 2023-07-18 01:10:06 浏览 631次

著作财产权是一项受到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利,那么既然是属于民事权利的话,是否可以进行交易呢?著作财产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下面是司盟企服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财产权可交易吗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司盟企服。

一、著作财产权可交易吗

《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著作权人死亡时著作权被视同一般财产成为被继承或被遗赠的客体。被继承、遗赠的只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至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这表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没有成为著作人身权利的主体,他不能积极地行使人身权利,例如更改署名、修改作品等等。但是他有权对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这种地位也有利于他们行使继承或受遗赠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不仅如此,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人身权利实际上也转变成了一种财产利益。

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问题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在多长的期限内负有保护著作人身权利的义务。因为人身权利的存续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而他们继承或者受遗赠的财产权利通常只能在作者死后维持50年。

由于发表权具有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利的双重性质,所以法律对之作了特别的处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

著作财产权可交易吗

二、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有哪些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

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述如下:

(一)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三)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四)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表演者的身体权、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权不受限制许可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和信息网络传播表演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转播节目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