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驰名商标的权利。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防止他人抢先注册。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如果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未来得及注册之前,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拒绝对该商标给予核准注册;如果已经核准注册的,应当取消注册。规定了较长的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请求的最低期限。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在5年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在先注册是恶意的,则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时间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