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我国关于驰名商标淡化立法的体系
我国针对商标淡化并没有明确的立法条文进行规定,但混淆和淡化不应混为一谈,建议将淡化侵权引入《商标法》中与基于混淆的侵权进行双轨模式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商标的保护上应是对《商标法》的补充,不应超越其对商标提供的保护,淡化理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大,因此应由商标法对其提供保护。于《商标法》的立法目中包含的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将对淡化侵权的规制写入其内更为合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在第一章“商标注册的申请”中第13条导致很难适用我国《商标法》第60条及其以下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通过司法解释将针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纳入“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体系之内,但在法律体系上仍存在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