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什么是驰名商标
1994年4月,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对“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规定成员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高于普通商标。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即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履行TRIPS协议所要求承担的国际义务。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及其后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