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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怎么规定

    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怎么规定

    根据商标类型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能够获得更多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说一下特殊保护一般而言,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因其独创性和显著性则可获得更多的特殊保护,例如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也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等。个有跨类保护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不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有的是多数类别的保护,而有的则是几乎全类别的保护。商标则无法获得跨类保护。驰名商标是否注册的不同,驰名商标还可以分为注册驰名商标和非注册驰名商标。前的法律法规来看,不论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还是未注册的商标,符合一定条件的都可以主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过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保护范围的大小不同。我国法律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种类中给予保护,其保护范围与已在我国注册的普通商标相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述,企业如果要申请驰名商标,首先应该提前将该商标予以注册,然后采取行政认定的方式申请驰名商标,这样的做法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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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6)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6)

    1996年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不得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不得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得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说这个行政规章在我国最早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WTO的成员,商标淡化的研究热潮同样波及到了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我国目前层次最高的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国反淡化立法目前仍过于粗线条,不足以适应目前商标淡化的复杂情况,也不足以保护国内外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RIPS协议的要求相比,我国的反淡化立法也还有一定的差距。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与已获得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那些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会表明那些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着联系,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的着眼点仍在于避免他人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混淆或者产生误导,仍停留在传统的混淆理论基础上。据商标淡化理论,不论是否造成假冒、混淆或误导,只要对驰名商标造成了淡化就被认为是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只有一条对商标淡化行为有所涉及,即第5条第1款第2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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