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注册人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
该案中,帕弗洛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系争毕加索图形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但在该独占使用权存续期间,艺想公司在明知帕弗洛公司享有系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情形下又与商标权利人毕加索公司就系争商标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致使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洛公司遂向上海一中院起诉艺想公司与毕加索公司,称两被告恶意串通,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非法剥夺帕弗洛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损害帕弗洛公司利益,两者行为应认定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请求判令两被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并共同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法院据此驳回了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