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制域外商标使用的实践现状
在原告美心公司与被告浙江新美心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美心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美心”文字商标在我国香港地区相关公众当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但仅限于我国香港地区。地市场,在1992年5月6日宁波新美心公司设立之前,美心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内地市场存在着“美心”商标或标识的实际使用,更谈不上其在内地市场具有知名度。情况下,美心公司仅以设立宁波新美心公司的罗子光先生系香港人,应当知道“美心”商标的知名度为由,认定其将“新美心”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将“美心”商标在我国香港地区的知名度等同于在内地市场的知名度,明显违反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原则。也有判决认为,商标权的地域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在域外使用形成的知名度应当予以考虑或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