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我国商标法的立法进程
1987年通过的《技术合同法》第4条,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第3条,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第4条和《票据法》第10条,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4条,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6条,直到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值得指出的是,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之上,再次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中的实践,有一个从间接到直接,从无明确规定到直接规定的过程。1982年《商标法》全面确立了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但没有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绝对的注册引发了相关的问题,《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修正)中引入了“注册不当”制度。以说是在商标法领域中开始重视遏制不讲诚信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商标法应该删除加强商标管理的规定(1)
删除"加强商标管理"之规定 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最重要的立法宗旨,在目前世界各国的商标法中,可能除我国外绝无仅有.实际上,我国《商标法》加强商标管理之立法宗旨,可追溯到1963年政务院颁发的《商标管理条例》.该条例将商标视为"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规定其立法宗旨是"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1982年颁发的《商标法》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规定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并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商标法时,都仅仅对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作了一些技术性修改.因此,现行商标法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首要宗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打上了计划经济时期意识形态的烙印.然而,计划经济已经远去,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政治活动,私人成为公民,而个人利益完全匍匐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之下,人民大众既是国家管理的执行者也是管理的对象,各种经济活动都是不可独立于社会主义经济机器中的一个有机部分,都是被管理的对象,因此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律必然以加强管理作为其首要目标.我国已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与政治分离,把民法中的公民恢复为市民法中的私人,把民事活动从国家过多过细的干预中解放出来.国家以宏观凋控为主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国家的角色也从单纯的经济秩序维护者、仲裁者,演变为结果取向的服务者、结构取向的管理者,行政机关因此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市场经济中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并不"管制"人们的私法行为,而是提供一套自治的游戏规则,不是为了加强管理,而是为了最终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从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社会人背景下来说,我国商标法应当淡化管理色彩,增强服务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