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①从法律上讲,权利冲突的前提是,发生冲突的权利都是合法取得的权利,至少在形式上履行了商标注册或专利申请程序取得的权利。合法程序取得的权利未按照法定程序消灭之前,原则上其权利应当认定为合法。有必要先履行撤销或宣告无效程序,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由于发生冲突的权利通常都是不同的部门授予,而且该权利是由行政部门授子的民事权利,由行政程序解决民事权利之间的纠纷,就授予民事权利的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机关仅仅能够纠正其授权行为的瑕疵。院则是从民事权利争议的角度裁决民事权利的归属,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当事人是否履行行政的撒销或无效程序,不是法院能否进行裁决的先决条件。映了司法权力在直接纠正权利冲突当中司法权利的优越性,与TRIPS协议所规定的终局的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机构的审查的知识产权的执法要求是一致的。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之间冲突的解决,根据在先原则,直接由司法部门(法院)裁决权属纠纷,是在先性原理在司法上的体现。原理在行政部门之间处理此类权利冲突时,也是同样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