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获得反淡化保护商标的规定
从美国联邦反淡化立法的历史来看,在先商标的声誉应当扩大到美国相当多地区.通常来说,按照联邦立法普通商标不应当被授予"知名"的称号,除非它达到在相当数量的州被使用的标准.一个商标只使用在一个州,或者只使用在美国的一个小地区,则不能依据联邦法将该商标视为知名商标.根据联邦反淡化法律,一些法院认为反淡化法律对小范围知名的商标进行保护是可能的,但是它只能用来禁止在相同小范围市场中使用该商标的被告.第三巡回法院法官就曾指出:"我们被说服,一个对于普通公众并不知名的商标,在原被告都在相同或相关市场中经营的情况下,授予原告商标反淡化保护,只要原告商标在狭小范围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即可."美国反淡化法案起草者曾在2004年建议国会阻止法院在狭小范围内对知名的使用.在2004年4月22日的国会听证会上,inta介绍了法案的起草,并被要求商标的"知名"必须达到"美国普通消费者广泛识别"的标准.些法官也开始注意到在狭小市场( niche market)知名理论所产生的奇怪结果竟然被接受.反淡化理论通常被认为是保护强商标的,在与知名商品或服务不相关领域禁止对相同商标的淡化使用.例如,在美国,按照主流观点的假设,反淡化法律所针对的是对下列商标的侵犯: dupont鞋, buick阿司匹林, schlitz清漆、 kodak钢琴和 bulova长袍.,
美国法院在商标案件中对于词典解释的认定
在美国法院,对于词典的解释是否能够作为商标显著性认定的标准存在很多的争议. 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美国传统字典》)认为:"字典中的定义恰当贴切地表明文字对于公众的一般意义和含义."在美国,词典和其他出版物通常被作为证据使用,它们对词语的叙述并不是道听途说的,而是对词语的叙述和说明,在词典中对词语的非商标使用通常被作为不具有显著性的证据.但是该证据的意义应当被限制在这样的事实上,即"出版物并不是一直关注合理的商标使用,并且作者对于该词语是描述性的或是一个商标的认识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一些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参考了商标在词典中的解释,如果该商标属于"通用名称",就很可能会作出是"弱"商标的判断,这是不符合逻辑的,一个词语在通常使用中的含义和词语在词典中的含义是否存在差异是值得怀疑的.使用该词语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不一定遍及全国,并不一定都有实力通过公共平台进行广告宣传,消费者对于一个词语商标的认识和使用是一个过程,对于该商标的显著性在很多消费者的头脑中是模糊不清的.一些具有强大力量的商标在词典中可能会以"通用名称"的方式出现,例如,贝壳、骆驼和苹果,它们固有的强显著性来源于它们是任意性商标,当分别应用在汽油、烟草和电脑上时,它们的"第二含义"依然强大,因为它们被消费者作为商标所广泛认知.美国很多法院也认识到在证据上过分依赖词典是存在问题的.在boston duck tours lp v. super duck tours llc,一案中,当初审法院将对" duck tours"(鸭子旅游)的界定建立在对词典定义的分析之上,并宣布因为"观光旅游的双重性"该词语并非是通用名称的时候,美国第一巡回法院撤销了初步禁令.第一巡回法院严厉批评了地区法院忽视了下列所有内容:(1)对消费者的调查;,
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简明历史回顾(6)
至于chem‐dry案,倒真切地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淡化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尤其是"戏仿"一类的抗辩的态度.tdra的第二条的例外情形涉及戏仿,这一条的第三款a项规定:"除作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指示外,其他人对于驰名商标的任何合理使用,都不能依本款弱化或丑化起诉.该合理使用包括指示性和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或为该类使用提供的便利,包括:(i)允许消费者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的广告或者促销;(ii)指明且戏仿、批评或者评论驰名商标权人或者其商品或服务".与ftda相比,tdra中增加了比较广告与戏仿的相关规定,似乎对于商标淡化的抗辩的范围有所扩大,也就是对商标权人的权利的限制有所加强.但仔细看法律条文,会发现tdra不过是对ftda下的合理使用的抗辩的进一步澄清.tdra明确了在非指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情形下,才可以直接适用该例外条款.,
美国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分析
在美国众多的获得显著性的案例中,影响最大的要数联邦最高法院1938年审理的 armstrong paint,8. varnish works v. nu-enamel corp.一案了.在该案中,法院就"nu- enamel"商标的含义进行了分析:" enamel"是搪瓷、瓷漆、珐琅质的意思,而nu又与"new"发音相同,拼写相似,"nu- enamel"作为个整体具有"新型瓷漆"的意义,对于油漆制品而言,该词语当然具有了描述性的特征,而不具有显著性.但是法院认为,虽然该商标具有描述性特征,但是原告长期在油漆制品上使用" nu-enamel"商标,于是该描述性词语获得了普通法上的"第二含义".但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并非基于商标法,而是基于" nu-enamel"商标已经成为表彰该商品为原告生产的事实.一个普通名词经过使用而具备上述性质,自然应该成为商标而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