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
发布时间 : 2023-07-18 00:50:08 浏览 623次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了立法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使知识产权人得到更好的保护。那么,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多长时间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
(一)一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
首先,公民的作品被用作财产权保护期。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和死后50年。在制定《著作权法》时,中国参照《伯尔尼公约》要求的最低标准,规定了作者有生之年和死后50年的财产权保护期。
二是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大多数国家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但有些国家规定的保护期不足50年。中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作品的出版权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出版的,《著作权法》将不予保护。
(二)特殊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
一是计算机软件的财产权保护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的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成。自然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死亡后50年,自然人死亡后50年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最终死亡后50年12月31日。本单位享有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软件首次发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布的,本条例不再受到保护。
第二,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根据《著作权法》,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一旦确定了作者的身份,就适用了《著作权法》一般保护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为以下内容:
1、公民作品的出版权、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身及其死亡后的50年。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公民死亡后的12月31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在最后一个创作者死亡后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签名权除外)的职务作品。其出版权、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3、电影作品和类似的电影制作方法,其出版权、使用权、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第50年12月31日,但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不再享受保护期。
4、出版商享有的图书和期刊的布局设计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图书和期刊首次出版后10年的12月31日。
5、表演者的身体权利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不受限制的现场直播、公开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音录像、信息网络传播表演保护期为50年,截至表演发生后第50年12月31日。
6、录音录像制作人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产品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产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12月31日。
7、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其广播和广播节目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广播和电视首次播出后的12月31日。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财产权保护期内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取决于外国人是否成为著作权为中国著作权人。
取得中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权人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应当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地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有著作权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可根据不同的合作作品的类型而有所区别: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以共同行使,也可以单独行使,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单独行使的,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者。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享有双重著作权,既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又分别对各自相对独立创作的那部分享有一定限制的著作权。其次,关于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鉴于合作作者的年龄有长幼之别,寿命有长短之分,因而对这类作品创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作了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规定。也即对于合作作品,应以最后一个去世的作者为基准确定保护期。这一做法,也是国际上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国家确定合作作品保护期,均以合作作者中最后一个去世者的有生之年为基准,再加上其死亡后若干年。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死后保护期从合作作者中的一个作者(即第一个去世的作者)死亡时起算。《伯尔尼公约》规定,合作作品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合作作者中最后去世者去世时算起。
三、著作财产权使用权是指什么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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