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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起止时间和终止时间分别是多久

发布时间 : 2023-07-18 01:01:05 浏览 548次

作品财产权自著作权人出版之日起至著作权人终身及死亡后50年。人身权没有财产保护限制,是永久保护。更多关于财产权的起止时间和终止时间的知识,下一个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财产权的起止时间和终止时间是多长?

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限制或者有效期。在著作权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后,著作权将丧失,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中国分别规定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保护期。法律永久保护作品的签名权、修改权和完整权。出版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作者公民死亡,法人或者非法人变更、终止后,其签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期有限,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的不同,保护期有所不同:

(一)作者为公民,其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从作者死亡后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2)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著作权(签名权除外),其出版、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的,著作权法不再受到保护。

(3)电影、电视、视频作品的出版权、使用权、报酬权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的,其著作权不再受到保护。

(4)合作作品出版权、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作者中最终死亡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点。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一经确定,就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6)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根据合同,图书出版商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

(7)录音录像作品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播出后第50年12月31日。

财产权的起止时间和终止时间分别是多久

二、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

(1)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2)表演权。表演权,也叫公演权、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3)广播权。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展览权,也叫“公开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的内容,主要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展览或在公共场所放置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展览权的对象仅限于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

(5)发行权。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解释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传播权。只复制而不发行,作者的权益就难以实现,复制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世界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发行权。

(6)改编权。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7)翻译权。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摄制权,就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三、著作财产权使用权是指什么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