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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发布时间 : 2023.07.17 17:26:52 浏览 501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著作权意味着作者对作品的各种权利都与个人有关。那么,著作权的法律许可制度是什么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什么是合法的著作权许可制度?

个人权利,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达个人风格的作品,享有获得声誉、声誉、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一)作品在报刊上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和资料发表。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提交的,自稿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纸通知的,或者自稿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通知的,可以向其他报纸、期刊提交同一作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作品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或者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或者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商业表演。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表演者(演员、表演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组织者组织表演,由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现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产品。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人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现有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产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产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则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出版的录音产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二、著作权法收费标准

版权登记收费标准

1、文字、口述作品

100字以下100元,101-5000字150元,5001-10000字200元,1万以上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2、音乐作品词曲300元,曲2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3、戏剧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4、曲艺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5、舞蹈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6、杂技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7、美术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8、摄影作品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9、工程设计图、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10、地图、示意图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11、模型作品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12、超短片1分钟200元,1-5分钟300元,5-10分钟400元,10-25分钟800元,25-45分钟1000元,超过45分钟2000元。

13、电视剧100元/集,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

著作权法定许可特点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发表不许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些类型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制作录音制品、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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