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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十条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7.17 18:04 浏览 160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人们在艺术、科学、文学等领域的独特创作,是人们知识成果的体现。如果他人不仅允许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商业宣传或违反《著作权法》。那么《著作权法》第十条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著作权法第十条是什么?

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1、出版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签名权,即作者身份和作品签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7、租赁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目标;

8、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是什么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1.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司盟企服提醒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其次,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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