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的邻接权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著作权法的邻接权,也就是与著作权相邻的相关权利,也是作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具体有哪些?很多人不太清楚。接下来,让司盟企服小编为您带来中国著作权法邻接权的详细知识。让我们看看。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邻接权有哪些?
在中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商、表演者、视频制作人、录音制作人、电视台制作非作品电视节目和广播电台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区别
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
《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
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什么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样,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在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第43条中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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