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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 2023.07.17 17:29:23 浏览 1348

我们知道,无论著作权是否登记,作者本人享有的权利都不受影响,但许多人仍然会选择登记。如果著作权登记涉及著作权登记程序。那么,你知道最新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是什么吗?以下是司盟企服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一、,最新的司法解释版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正确审理民事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民事著作权纠纷案件:(1)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侵权、合同纠纷案件;(2)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3)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若干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著作权行政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侵犯著作权行政部门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存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存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储存、隐瞒侵权复制品的所在地;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押的侵权复制品。

第五条原告可以选择人民法院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名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的管辖权;被告侵权实施地的人民法院只对其中一名被告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法设立的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以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七条涉及著作权的手稿、原件、法定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可以作为证据。

  

最新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方式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和一般许可使用。

(1)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将自己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再向第三人发放专有使用许可证或一般使用许可证,即是否享有从属许可权,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许可作用合同没有明示的约定,则被许可人只能自己行使权利,不能再许可第三人行使。

(2)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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