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实际上是一个普遍的概念。《著作权法》实际上规定了17项权利。其中,《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保护了影视作品或者摄影作品。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向您介绍《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哪些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视频产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视频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视频产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
1.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三、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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