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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46条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7.17 17:39:10 浏览 559

我们对我们的文章电影歌曲往往都是有相应的一个著作权的,对于著作权来说,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我们维护自己著作权合法权益的时候,要根据相应的一个规定来维护,那么对于著作权来说,著作权的一个相关的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司盟企服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法第46条是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著作权法第46条是什么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46条是什么

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容

1、著作权赔偿标准上限提高一倍

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此次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法定赔偿额提高是一大突破,由于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比如,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益很高,而权利人几乎无法得到赔偿,依现行法律,法定赔偿50万元根本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法定赔偿提高到100万元,会对网络侵权盗版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2、行政管理部门增加查封扣押权

除此以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这主要体现在第七十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于涉嫌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增加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内容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增加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内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六十一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收费标准不停止执行。”

4、“实用艺术作品”被纳入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三条(九)称,“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第二十七条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

除此以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对“孤儿作品”(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虽然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对于此类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

三、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种类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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