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律许可的五种情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产品诞生,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特别是近年来,著作权是一个热门问题,有很多人知道如何使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那么,有五种法律许可的情况呢?下面将跟随司盟企服小编了解。
一、法定许可的五种情形
法律许可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可以使用其发表的作品的法律规定,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律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来源。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还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出版的作品片段或短篇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发表;
(3)录音制作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产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出版的录音产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什么是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概念有以下几点。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1.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司盟企服提醒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其次,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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